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多个事项。具体事项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9.《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